只有拾得人利益表达有章可循、失主给予报酬有据可依,双方才会各取所需,皆大欢喜。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对获酬权的肯定,也是在用激励的方法来培养公民的德性。 近日,刘先生和女友在乘坐优步车辆过程中,不慎将钱包遗落在车上。此后他们接到陌生人来的信息,称给1500元就还钱包。因双方未达成一致,对方竟将钱包挂在网上拍卖。 一直以来,拾金不昧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成为衡量人们道德素质的一个标准,因而“拾金索酬”被认为是有失道德。 然而,在笔者看来,从拾金不昧到“拾金索酬”,既是社会变迁的缩影,也是价值观念转型的产物。况且,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的“拾金索酬”权利,是符合法理的。 并且,“拾金索酬”与弘扬传统美德不仅不矛盾,还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毕竟,这既弘扬了助人为乐精神,又体现着知恩图报美德。当然,倘若拾得方执意不要自己支出的费用,更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尊重。 现阶段,“拾金索酬”亟须法律划线。因为所谓的“必要费用”仍缺乏一个明晰的执行标准。同时,现实中,存在着拾得人扣着别人的东西不还,或者向失主强行索要较高的费用等现象,相关拾得人轻者构成民法上的侵占,重者则有可能构成侵占罪。换言之,“拾金索酬”与违法犯罪其实只有一步之遥,一旦越过红线,好事就很可能变成坏事。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今天,有必要将获酬权立法付诸实践。只有明晰权责边界,将“拾金索酬”纳入法律轨道,“拾金索酬”才会更具操作性;只有拾得人利益表达有章可循、失主给予报酬有据可依,双方才会各取所需,皆大欢喜。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对获酬权的肯定,也是在用激励的方法来培养公民的德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