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融入一些执行的思维理念。要加强财产保全,以降低执行难度;提升裁判质量,以明确执行依据;注重审执衔接,以提高执行效率;鼓励诉讼调解,以减轻执行压力;加大释明力度,以避免执行矛盾。 审判过程中的执行思维,是指在审判环节不仅应考虑如何将案件审结,还应考虑审理的结果能否执行到位。在当前执行工作实践中,因执行依据不明确无法执行和因审判工作不到位难以执行的情形不在少数,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审判与执行的脱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但不管改革的最终走势如何,执行依据明确都是实现审执分离不可或缺的必要基础与技术条件。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融入一些执行的思维理念。 加强财产保全,以降低执行难度。有效控制义务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保障胜诉方在执行阶段最大化地实现权益。因此,在立案、审判阶段应当加强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有效的财产保全可以较大程度地降低执行的难度。一方面,在立案阶段要将财产保全置于诉讼的最前端,尽量从源头上保证执行效果的实现。立案法官必须告知原告有权利对被告财产申请诉前、诉讼保全,阐明财产保全的意义,充分调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主观能动性,以防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隐匿、转移或变卖,为执行创造充分条件。另一方面,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要主动树立起财产保全的意识,尽量保证判决结果的能够兑现。审判法官要注意观察和分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原告作出财产保全释明,必要时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则必须及时作出裁定移送执行。执行的效果有赖于审判的保全程度,因此只有在审判阶段充分做好保全工作,才能在执行阶段有效降低执行难度,更好地保证胜诉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 提升裁判质量,以明确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给付内容明确。”这里所谓给付内容明确,其实质就是要求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在裁判文书中要确定支付金额或者财务的数量,明确应当履行的行为。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裁判依据粗糙模糊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不得不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想要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解决好执行难问题,提升裁判文书质量,明确执行依据是关键。首先,应当端正态度,树立起责任心。法官应当真切感受自己肩负的责任,用心对待每个当事人,用心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其次,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清楚的案件事实,是公正明确裁判的基石,这是处理每一起案件必须完成的基础工作。第三,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明确的判决。每一次裁判都是评判是非的真切体现,所以必须正确理解适用法律,设身处地站在不同的角色上分析思考,避免作出模糊不清的裁判结果,保证裁判文书内容用语恰当,明确无误,表述清晰。 注重审执衔接,以提高执行效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接触时间较长,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财产状况、联系方式都有着全面的了解,这些信息对执行工作的开展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在工作实践中,注重审判与执行的衔接,对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有着事半功倍的功效。执行法官拿到执行案件,首先要做的就是尽快查清关于被执行人的所有相关信息,理清基础法律关系,与审判阶段的法官进行沟通或者查阅审判卷宗则是最好的路径;作为案件审判阶段的承办法官,应当摒弃“案件一结,事不关己”的错误理念,要有配合兑现裁判结果的正确态度,在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同时,应当积极提供案件信息表,注明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住址、联系电话、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等,以便为执行法官快速进入案情,从而为制订执行方案创造条件。如此,既能节约办案资源,也能提高执行效率。 鼓励诉讼调解,以减轻执行压力。实践证明,围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提倡调解结案的同时,通过审判法官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当事人在诉讼环节达成共识、止纷息诉,能够最大限度解决执行包袱。尤其在当下,法院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尖锐矛盾,诉讼环节的实质性化解矛盾,裁判结果的即时结清,对于执行无疑起着巨大的帮助,不仅降低了进入执行案件的数量,而且有效减轻了执行压力。审判与执行看似分离,实际上也是一体,许多的案件,完全可以通过审判法官在诉讼阶段直接履行兑现完毕。因此,作为审判法官要有定纷止争的角色意识,尽量避免更多的案件进入执行环节。 加大释明力度,以避免执行矛盾。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不难发现,许多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之所以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多数原因都是不服裁判结果。之所以不提出上诉,要么是对司法失去信心,要么是不懂得诉讼程序的规定,即便如此,其对提出的理由仍然坚信不疑,始终认为自己是有理的,法院的判决不公,进而在执行过程中对抗或者逃避。由此可以看出,裁判结果让当事人胜败双方皆服,对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避免执行矛盾,还能降低执行阻力。所以,在审判阶段,不仅要求法官作出明确无误、表述清楚的裁判结果,而且要法官在作出裁判后,必须认真围绕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和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尽可能地通过辨法析理把道理向当事人讲清、讲透,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使义务人明确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 毋庸置疑,执行和审判是法院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案件的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而执行则是审判的保障和实现。执行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判环节奠定的基础如何。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融入执行思维必然能促进执行兑现率的提升,让当事人更真切地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