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莫让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之路更加漫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作者:钟莉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莫让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之路更加漫长
  近日,广西律师一条半裸的裤腿引发了法律界的一场口水战。尽管双方还在就孰是孰非争执不下,但令人痛惜的结果已经显现——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又一次受到了冲击。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学者等由于拥有共同的知识背景、法律信仰和价值目标,虽然从事的职业角色不同,但他们却有一个共同的称谓——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共同在法治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回顾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历程,从学者最初的倡议到司法实务界的积极响应,其间的努力与成果大家有目共睹。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以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作为直接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文件,被认为是法院系统首次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政策性尝试。随后,各地也纷纷出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行动纲领”“共同体合作框架协议”等规范性文件。然而,广西事件暴露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依然步履维艰。为何明明在制度层面上已有章可循,但在现实层面上仍然会出现剑拔弩张、火花四溅的局面呢?出现这一问题,值得深思。

  一直以来,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制方式大都以禁止性规范为主,以“预防司法腐败”为目的,通过制度建构搭建出各种“防火墙”和“隔离带”。这种单向度禁止型的制度设计模式,对法官与律师之间必要的沟通与协作缺乏重视和疏导,一旦出现冲突,容易出现相互拆台的局面。在某些不应该发生的对抗性事件中,法官和律师均站在各自立场,相互辩驳和指责,而最终受损的是整个司法职业群体的社会形象。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至少需要两方面的条件,即共同的专业知识与一致的群体认同。对于前一条件,已通过法学教育和职业资格考试等途径基本得以实现;而对于后一条件,由于我国长期的法制历史积弊和现实制度的藩篱,法官和律师之间没有建立起必要的信任和有效的沟通。由此,即使拥有相同的专业背景也无法感受到共同体的身份认同,由于缺乏一致的群体认同,理想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现实中只能表现为分崩离析的状态。

  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养成除了必要的制度规范,还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心理认同,这种认同包括了对职业尊荣的认同。法官与律师拥有法律职业者共同的职业尊荣,这是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正向关系。共同体各方只有形成了砥砺相惜的默契和荣辱与共的共识,才能避免在不必要的猜忌和相互责难中拖延中国法治的进程。

  构建一个拥有高度共识、愿景一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也欣慰地看到,经过十几年的尝试与磨合,法院敞开大门开始接纳律师进入法官群体,而当有法官猝然离世,律师们也会扼腕叹息,共同缅怀。只有共同构建互递善意、互存敬意、相互扶持、各尽其职的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才能共同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与完善。也只有在每一位法官和律师的心里多一些相互理解的信任,少一些人为制造的对立,多一分宽容豁达的理性,少一份无端狭隘的猜忌,才能尽早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健康发展,实现共同追寻的法治梦想。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钟莉)

责任编辑: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