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执法“自证清白”应成社会共识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屈金轶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执法“自证清白”应成社会共识
  北京警方日前向媒体公开了正在全市推广的“一站式”办案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确保办案场所统一管理、案件集中办理等职能,实现案件集中审理、全程闭环、全程监督的执法办案新模式。通过这样的模式,办案过程更加标准化、精细化,犹如一条生产线,每个环节一丝不苟,严丝合缝,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也为警察执法“自证清白”提供了技术与制度上的保障。(6月7日《人民日报》)  

  俗话说,人民警察为人民。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公权力,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预防惩治违法犯罪等职责。可谓使命光荣,职责神圣。然而,一段时期以来,在一些地方,发生于审讯或关押期间的个别犯罪嫌疑人的离奇死亡事件,如“躲猫猫死”“喝开水死”“上厕所死”“冲凉死”等等,让人觉得死得蹊跷,有的甚至引发刑讯逼供之类的猜想。而正当人们瞪大眼睛静待看到事件真相之时,有的却往往得到监控设施“坏了”的回应。一些关键设施不偏不倚地“坏”在节骨眼上,既让民众心生疑窦,也伤害了执法公信力。

  应该认识到,猜测公权是否行使得当,是法治思维下追问真相正常的公共理性。在执法关系中,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对法律事实会往往各执一词,但是由于公权力掌控执法程序、实施执法行为,执法者往往能选择或认定对其有利的事实或证据。特别是,某些执法行为,比如警察侦破案件,出于保密需要,又常常需要采取秘密调查方式,虽然提高了执法效率,但是公众却无法即时进行监督。一旦出现执法对象受伤或死亡的情形,执法行为妥当与否有时全凭执法者“自说自话”,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往往只能由被执法者独自承担,而这显然有失公平。在这一语境下,要判断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捷径便是让执法者主动留存执法音像资料。这既便于执法者自证清白,更便于经受监督机关的事后审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事实上,随着数据储存技术的迅猛发展,执法者及执法机构已完全具备自证清白的技术与物质条件。多数情形下,执法者都有条件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机构办公、询问、审讯、羁押等场所,也都可以配备相应的监控设施。比如,北京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占地7.4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设置了执法办案、办公生活、来访接待等3个功能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带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就进入了全过程、全天候、无死角的视频监控区。这既规范了办案流程,又能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能为警方办案行为自证清白。

  执法自证清白,彰显出来的是执法自信与执法智慧,蕴含着严于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满满正能量。当然,要让执法自证清白取得长效,除了依靠执法者及执法机构的高度自觉与创新管理外,更有赖于法律法规的不断补漏补强,对执法自证清白的程序、主体、核查、追责进行细化与规范。如此,执法自证清白方能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从而使得警方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依法规范进行,更好地避免公众对执法行为的误会或误解。

责任编辑:屈金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