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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和现实交错下的法官助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赵立行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理想和现实交错下的法官助理
  在坚定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下,只有尽快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和定位,认真研究法官员额制的合理动态调整机制,给法官助理以更加明确的职业预期,才能更好地稳定法官助理队伍,从而真正实现司法人员分类改革所设定的目标。

  法官助理是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系统工程下的产物,是在实行法官员额制下所形成的新团体。由于目前正处于新旧制度的交替时期,法官助理队伍的构成也比较复杂,有没有能够进入员额的原法官,也有不符合法官资格条件的人员,还有通过公务员考试新招聘的人员。这些复杂的人员共同构成既区别于入额法官又区别于司法行政人员的团体。

  从司法改革的理念和静态逻辑的角度来看,这个阶层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体现了正在推行的司法制度改革所追求的价值。首先,将原来笼统的“干警”进行严格分类,将一部分人确定为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尤其是将司法辅助人员定位于法官助理,大大突出了法官的主体性和中心性。法院以法官为核心,其他人员都以不同的方式辅助法官的庭审工作,与法院行使的审判职能高度契合;其次,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的法官助理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原有审判人员的结构和审判模式。原有的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和法官的结构,体现的是一种垂直体系,不同的角色代表着晋升之路上的不同阶段。在这样的体系中,法官的审判工作实际上是单兵作战。法官助理团队的出现则形成了以法官为中心的横向团队结构,在这样的体系中,法官助理围绕法官的审判工作,承担了大量的琐碎的庭外工作,使法官更加专注于庭审环节,有助于“以庭审为中心”目标的达成和司法正义的实现。另外,法官助理围绕以法官为中心的团队工作,能获得更多实际锻炼的机会,使他们在真正以法官身份行使审判职责之前,具备更加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能够整体上提高未来法官队伍的素质。

  但是,理想和逻辑的合理性往往是静态的,而现实往往是动态的过程,在理想现实的交错中,法官助理在职业角色和定位以及未来发展道路方面,均出现了相对尴尬和不确定的状态。首先,法官助理并非法官自主招聘的辅助人员,而是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公务员,他们与法官组成的团队并不如设想得那么紧密,加上原有体制的惯性以及缺乏相应的规定,法官助理的职责飘忽不定。实际上不同的法院对法官助理的定位也各不相同,有的在模糊地行使法官之责,有的则充当书记员的角色,有的法庭上设有法官助理的位置,有的地方法官助理并不在法庭上出现,这些现象导致法官和法官助理均有些无所适从,从而使法官为中心的团队力量无法有机形成,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其次,在法官员额制的限制下,法官助理的晋升之路不再如以前那样确定。按照一般理解,如果已经确定的法官员额没有空缺,则法官助理即使完全具备了法官的条件也无法进入法官队伍。不同法院的人员数量、构成结构、年龄层次和自身之外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均会对此产生影响。法官员额的相对固定以及法官助理职业预期的模糊性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一方面,这有可能造成现有法官队伍因无法及时补充新鲜血液而年龄老化和审判思维固化,另一方面可能造成法官助理的职业迷茫,促使一些法官助理,尤其是一些颇具经验的法官助理自主外流。这不但会对现有的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工作带来影响,而且可能影响未来法官队伍的结构和整体素质。尽管法官遴选制也在试图打通法官、律师和法学家之间的壁垒,但体制内和体制外的隔阂使遴选机制面临相当的瓶颈,法官助理在很长的时间里都会是法官最重要的后备力量。

  理想始终应该关照现实,改革不仅要立足现实也要放眼长远。法官助理队伍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力量以及未来法官的蓄水池,不应长期在尴尬和迷茫中工作。因此,在坚定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下,只有尽快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和定位,认真研究法官员额制的合理动态调整机制,给法官助理以更加明确的职业预期,才能更好地稳定法官助理队伍,从而真正实现司法人员分类改革所设定的目标。

责任编辑:赵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