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公益诉讼发力须让主体“突围”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张智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公益诉讼发力须让主体“突围”
  公益诉讼涉及多个领域公共利益的依法保护,让公益诉讼主体突围”,构建多元化的诉讼主体机制,势在必行。

  近日,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研讨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会相继召开。参与研讨的专家们普遍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近一年,不仅弥补了公益诉讼主体缺位的不足,也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但也还存在检察机关选择性提起公益诉讼的弊端等问题。

  从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13个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已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33件,其中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分别为984件和249件,多数公益诉讼线索属于涉环境资源领域,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仅61件,且尚未形成诉讼。如何破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的选择性问题,是确保公益诉讼全面开花必须面对的课题。

  检察机关有选择性提起环境资源和行政领域的公益诉讼,主要缘于诉讼主体过于单一。诉讼主体是参加诉讼的必要前置条件,没有明确的诉讼主体,诉讼根本不可能被提起。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明显过窄,不利于公益诉讼在更广泛的领域提起。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虽然将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展至有关组织,理论上可以让更多的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但“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定又受制于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的约束,在相关司法解释颁行之前,不少公益组织仍有可能因法律依据不足而被拒之提起公益诉讼的大门之外。

  实际上,公益诉讼涉及多个领域公共利益的依法保护,更需要主体的多元化。让为数不多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益组织提起众多领域的公益诉讼,显然是杯水车薪,只能坐等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然而,检察机关不可能对所有公益诉讼“包打天下”,出现选择性提起公益诉讼自然在所难免。因此,让公益诉讼主体“突围”,构建多元化的诉讼主体机制,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