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构建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就有必要做到立法先行,以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儿童福利保障的落地。 近日,中国儿童福利周(2016)系列活动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办事处启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在启动仪式上发布《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6)》,报告指出,2015年6月以来,我国儿童福利取得了多方面重大进展,尤其在对留守、重病、残疾、贫困等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和津贴保障方面进展突出。但是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护型现代儿童福利体系。 所谓的儿童福利,主要是指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全面发展,而采取的积极性、发展性、预防性及全面性的措施,以实现保障儿童各项基本权益的目的。应该说,儿童福利体系的构建,实际上是国家的重要责任,国家在给儿童提供福利的时候承担着刚性义务的角色。但是,如今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却存在短板和不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予以考量和完善。 从本质上而言,儿童享有福利是一项权利,其并不只是依赖于由父母等监护人所构建的亲权模式,而是应该更多依赖于国家义务模式。不过,就目前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来看,依然缺乏立法层面的制度完善,立法空白清晰可见。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起步较晚,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发展模式呈现出混合性的特征,导致了无法形成成熟的儿童福利法律保护模式。尤其是,在亲权模式面前,我们更侧重于以家庭为单位,构建起儿童福利保护体系,缺乏公权力的主动及时介入。 对于儿童福利体系的构建,很多专家学者曾经呼吁以国家为责任主体,以便更好的保护好儿童的合法权益。既然如此,必然会牵涉到立法问题,通过法律强制方式明晰儿童福利保护的流程、内容等等,从而保证儿童福利资源不缺位。当然,强化国家的责任承担,并不是剥夺家庭对儿童的监护权,而是形成有效的互补和平衡,避免儿童福利权面临尴尬。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承担儿童福利保护责任,能够以充足的资本和力量提供周到的服务,更加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就立法设计而言,儿童福利权的实现,应该主要包括两个群体,即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指的是全国的普通儿童,而特殊主体则是具有特殊情形的儿童。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当前的立法应该侧重于儿童生存权的保障,让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等贫困家庭中的儿童,得到最基础的生活保障。在此基础上,则应该重视卫生福利、教育医疗、特别保护等权利的落地,通过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做出清晰的规定。同时,在福利投入和法律后果方面,也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明确福利保障的责任主体,强化公开透明的程序设计,确保福利体系能够更加周全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