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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伤残程度分级夯实裁判基础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刘勋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规范伤残程度分级夯实裁判基础
  司法鉴定标准的统一是法治统一的前提,也只有司法鉴定标准的统一才能让裁判的尺度实现统一,最终破除司法鉴定不规范对司法进步的掣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开展法医临床伤残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该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伤残鉴定机构和伤残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将统一适用分级。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是伤残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不仅关系民事审判当中的劳动争议、侵权纠纷等案件的处理,还涉及刑事案件当中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伤残鉴定工作是裁判的重要基础。伤残鉴定结论是相关证据的重要形式之一,伤残鉴定本身就是一种判断,而且是先于司法裁判的判断,因此伤残鉴定的质量决定着司法裁判的质量。但是长期以来,司法鉴定缺乏规范性、统一性,同一个司法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

  司法鉴定缺乏规范性、统一性直接制约了司法公信、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导致司法机关要为司法鉴定的乱象买单,其中不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缺乏标准的精神病鉴定等现象备受社会关注,严重阻碍司法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伤残鉴定乱象伤害司法公信。裁判的不统一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同案不同判”,伤残鉴定结论常常是裁判不统一的重要原因之一。审判是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综合性判断过程,当法律条款统一时,影响裁判统一性的只有证据。不同司法鉴定机构的各说各话,有时候甚至同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也会出具前后矛盾的结论,法官的裁判结论则会被司法鉴定机构牵着鼻子走,处于完全被动的尴尬地位,因为根据诉讼法规定,新证据的出现可能会导致重审或改判,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实就被变相剥夺,让位于司法鉴定机构,这种情况必然导致裁判缺乏公信。

  二是伤残鉴定乱象浪费司法资源。伤残鉴定缺乏规范性,还会直接导致相关司法程序的反复冗长,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审判实践中,伤残鉴定的周期普遍较长,甚至无限期的拖延审理期限,降低审判效率。就是因为伤残鉴定的标准不统一,申请鉴定人会选择多次鉴定,选择最有利的结论作为证据,同时还会导致案件当事人在裁判之后多次申请伤残鉴定,甚至启动二审、再审程序之后,再进行无休止的信访,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是伤残鉴定乱象影响司法廉洁。从司法腐败典型案例中不难发现,伤残鉴定乱象给司法腐败制造了土壤。伤残鉴定缺乏规范性、统一性,直接导致伤残鉴定结论缺乏明确的预期,伤残鉴定机构的自由判断空间太大,例如劳动争议当中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直接决定赔偿金额,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轻伤和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则直接决定被告人的罪与非罪,因此,伤残鉴定机构的判断空间就会给司法腐败的创造机会。

  人体伤残程度分级是终结司法鉴定乱象、夯实裁判基础的重要步骤,更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的贯彻落实。司法鉴定标准的统一是法治统一的前提和必备,也只有司法鉴定标准的统一才能让裁判的尺度实现统一,最终破除司法鉴定不规范对司法进步的掣肘。

责任编辑:刘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