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不改判毋宁死”成为违法行为警戒色,否则合法权益、正当执法、公正司法都将避而远之。 据报道,马先生因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败诉,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案件审理阶段,马先生向二审法官称:“不改判就不活了!”并且真就当着法官的面服了药,目前马先生仍在昏迷之中。 一些动物身上有鲜艳的色彩和斑纹,用于向其他动物发出警告“我可是个惹不起的主儿”,生物学上称之为警戒色。社会达尔文主义证明一些生物界的自然现象,很多在社会生活中也能找到类似的存在。这些年,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极端例子不少,小贩捅死城管、司机殴打交警、当事人枪杀法官等,虽然这些事件都有个案性、偶发性,但此类事件频出的背后,其实是“违法的警戒色效应”在不断加强。 对于每一起此类事件,公众都会为之唏嘘:“至于吗?”答案谁都清楚,可为什么偏偏就会发生呢?我们从动物警戒色的进化本身也可以找到答案——对于某一个体来说,鲜艳的色彩很容易被天敌发现,当然对其是极为不利的,但一些个体用生命让对方付出代价,以此保障了物种的延续。 动物当然没有“自我牺牲”的精神,而是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自然属性。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亦如此,每一个作出极端行为的人,在作出该行为的当时也许并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但有些人还是会失去理性作出这样的行为,并且这样的行为所带来的非法利益,还会刺激下一个人继续尝试。 司法判决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其实就是一方面要维护法律规定的刚性,一方面也要维护各种社会关系在动态利益竞争中的平衡。应当注意到的是,一些人对于司法的社会效果片面地理解为让当事人息诉。如果发生当事人上访、自杀自伤等极端事件,就认定是法官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结果,甚至还有法官因此被追究责任。 一线执法、司法人员为了不让极端事件在自己身上发生,对于闹事的违法者只能睁只眼闭只眼,对于吵得凶的当事人只好“会哭的孩子多喂奶”,无原则地纵容了违法行为的滋生,这实际上也是在培养违法警戒色的形成,并躲避违法警戒色释放出来的警告信息。 如果从个案的利益衡量来说,生命权当然大于财产权,一个合同纠纷说白了就是钱的事儿,但人命可是关天的大事,那是不是说法官就应当在这种利益衡量之下妥协改判呢?不行,不管你怎么威胁,法官仍得依法办事,不能突破法律;一旦开了这个口,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便荡然无存,效仿者会越来越多。这并不是一个好的社会效果。 对此事件,地方政府、法院应当继续做好对马先生的人道救援与说服教育,但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过激行为而责难本案的二审承办法官,还要保障法官不受本起事故干扰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该怎么审就怎么审,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能让“不改判毋宁死”成了违法行为警戒色,让合法权益、正当执法、公正司法反而都得避而远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