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在司法部的支持与指导下,证监会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成为中央国家机关公职律师首批试点单位。自2004年起,证监会有3批、合计500多名监管干部通过司法部的审核,成为公职律师,总人数位列中央试点单位之首。其中,现任的7名证监会负责同志中,就有2人是公职律师,这在全国各试点单位也是少有的。 资本市场是一个法治市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无论是准入性质的行政许可,监督性质的日常监管、稽查执法工作,还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本质上都是理解与适用法律的工作。所以,做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离不开法治的方法与手段,也离不开经过专业训练、怀揣法治理想、具有法治理念的专业人员。这些年来,公职律师制度与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紧密结合,产生了积极效果。广大公职律师广泛地参与到制度文件起草审查、涉外法律文件签署、行政决策咨询、日常监管、稽查执法、行政处罚、复议应诉等各项工作中,并在监管执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成为证券期货监管的一支重要法治工作力量。以复议诉讼工作为例,我会自2004年建立独立应诉制度以来,对以我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践中主要依靠我会公职律师出庭应诉,不再从外部聘请社会律师。10多年来,我会公职律师认真履行职责,有效维护了我会的监管权威,培养锻炼了监管干部。有了公职律师的参与,证券期货监管执法规范程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由于前期试点工作取得了各方的认可,我会正组织开展第四批公职律师申请工作,并得到了大家的积极响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又一次对公职律师制度所作的重要部署。力度之大、层级之高前所未有,令包括公职律师在内的党政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备受鼓舞: 一是,《意见》将坚持党的领导明确作为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公职律师既是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又是律师,但首先是国家公职人员。这要求公职律师应当拥护党的领导,严守党的纪律。《意见》要求,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公职律师队伍。 二是,《意见》充分肯定了公职律师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此,《意见》提出,到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三是,《意见》明确了公职律师的地位及权利义务。从证监会的试点实践看,公职律师事实上已经承担起《意见》所列的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等职责,但这多是内部的,当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公职律师身份对外履行职责时,其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认可与保障。《意见》明确规定,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这将为公职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提供重要保障。 四是,《意见》确立了保障公职律师作用发挥的“硬约束”机制。《意见》要求,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意见;应当听取而未听取,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这无疑为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主心骨”。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的有关要求,扎实做好《意见》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做好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公职律师培训,探索“以岗代训”、“以干代训”的新模式与人员调配新路径,充分发挥好公职律师依法决策的“智囊团”、行政风险的“防范者”、规章制度的“把关人”、普法宣传的“先锋队”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