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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罪犯信息要和保护隐私并举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郭志钧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公开罪犯信息要和保护隐私并举
  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一者可以提醒家长和孩子增强防范心理,二者对性侵害犯罪人员也是一种震慑和警告,有利于减少其再次犯罪几率。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将公开,浙江省慈溪市出台的这个新规,让笔者不禁想到了美国的梅根法案。

  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的女孩梅根,被街对面的邻居、一个有过两次前科的性罪犯绑架、奸杀。之后,梅根的父母建立了基金会,在不断地呼吁和努力下,1996年5月17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梅根法案”。该法案要求所有有过“性犯罪”前科的人,必须到当地警察局报到、注册,社区居民有权上网,或者到警察局了解本地性罪犯姓名、居住地点,而且可以将其资料公布于众。

  可以看出,不管是慈溪新规,还是美国梅根法案,在遏制性侵害案件方面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近年来,我国性侵儿童案件不时见诸媒体,且呈高发态势。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统计,2015年全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40起,平均每天曝光0.95起,同比下降33%。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统计仅基于公开报道案件,公开曝光案例比2014年有所减少,并不代表实际发生案例的减少。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造成性侵儿童案件非常隐蔽,难以被公开报道和统计,因此被公开曝光的案例仅为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所以,遏制儿童性侵害案件仍然任重道远。

  慈溪新规决定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一者可以提醒家长和孩子增强防范心理,二者对性侵害犯罪人员也是一种震慑,警告其“勿忘历史”,减少其二次或多次犯罪几率。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讲,此举有着积极意义,将为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笔者注意到,《办法》也考量了实际情况,并非要把性侵害犯罪人员逼到“无路可走”,而是对应当公开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其“治病救人”的原则依旧清晰可见。

责任编辑:郭志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