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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应以保证公正审判为宗旨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刘静坤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应以保证公正审判为宗旨
  以保证公正审判为宗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围绕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立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关注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标准、审前程序的人权保障、程序性争议的解决机制等领域,健全完善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努力实现保证公正司法的目标。

  刑事诉讼程序承载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等多元价值,这些价值最终是通过审判查明真相、解决争议来实现的。立足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基本设计,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实现“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鉴此,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应当以保证公正审判为宗旨,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诉讼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

  主张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应以保证公正审判为宗旨,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公正审判,是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总体要求。尽管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最终未被提交审判,但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应当将审判作为诉讼的中心,并落实审判诉讼程序最终裁判的属性和功能。至于审前程序,其主要功能是规范并促进对审判的准备工作。进一步讲,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惩罚犯罪,需要赋予侦控机关相应的权力,这是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运作的前提;与此同时,为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遭到不当侵犯,也有必要对侦控权力加以必要的规范。在刑事诉讼程序领域,对权力的规范(确保依法惩罚犯罪)、对权利的保障(确保依法保障人权),最终要通过公正审判得以实现。如果审前程序缺乏公正性,例如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而审判诉讼程序又未予依法纠正(或者未予依法制裁),则不仅有违审判的职能定位,而且有损审判程序的公正性,甚至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相应地,既然审判被定位为诉讼的中心,我们强调保证公正审判,就不能只是关注审判程序自身的公正性,而是应当按照公正审判的要求推动和促进审前程序的公正性。这意味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是以保证公正审判为宗旨并着眼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系统性改革。

  其次,保证公正审判,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等多元价值追求,站在不同立场,可能产生不同期许。立足国家追诉角度,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的潜在被害人,故需要强调惩罚犯罪。而立足被追诉对象角度,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故需要强调人权保障。上述立场都有其合理性,又都存在片面性,不能简单地选择倾向于惩罚犯罪或者保障人权的单边立场。从比较法看,各国刑事程序大多努力寻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最优化平衡。毫无疑问,以保证公正审判为宗旨,坚持公正审判的基本标准,有助于兼顾刑事诉讼程序的多元价值,防止因偏重某项价值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避免刑事诉讼程序改革走弯路、入歧途。

  最后,保证公正审判,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问世以来,许多国际公约都对公正审判(或称公正审判权)作出具体规定,并不断加以延伸阐释,使之成为一项得到普遍认可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从国际公约的规定看,公正审判的原则和标准主要关注刑事诉讼领域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程序性权利,即,为防止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对待,通过确立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标准来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与工业生产程序不同,刑事诉讼程序的对象并非物品,而是作为主体的人。即便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也是有尊严的个体,其合法权利仍然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刑事诉讼程序不仅要关注准确惩罚犯罪,也要始终保持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如果刑事诉讼程序不公正,不能确保公正审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

  以保证公正审判为宗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围绕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立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关注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标准、审前程序的人权保障、程序性争议的解决机制等领域,健全完善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努力实现保证公正司法的目标。

  一是明确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标准,为公正审判提供法律依据。公正审判是以符合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并且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首先,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性规定,特别是各种禁止性规定,要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法律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于违反此类规定的情形,应当确立相应的证据排除规则。其次,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程序要求,要明确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例如,法律对讯问的场所和录音录像程序已有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此类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确立相应的证据排除规则。此外,对于涉及基本人权和重要诉讼权利的法律程序,应当具有刚性,尽量明确具体,减少裁量空间,避免实践执行中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二是加强审前程序的人权保障,确保审前程序的公正性。从比较法看,审前程序的人权保障是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性问题。我国也面临类似情况。首先,要严格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司法实践表明,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缺乏规范,特别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为强化冤假错案的源头防范,有必要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等侦查取证薄弱环节,建立程序化、预防性的司法监督机制。其次,有必要完善讯问过程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需要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不仅影响供述的可采性,更关系到审判程序适用的公正性。目前,审判程序繁简分流的各种制度设计,均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条件,如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缺乏保障,则审判程序简化的正当性可能面临质疑,案件的质量也可能存在隐患。此外,有必要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特别是需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三是有效解决程序性争议,践行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基于程序法定原则,刑事诉讼程序一旦确立,就具有强制性和拘束力。办案机关只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相应的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办案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将面临负面的法律后果。如果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办案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视而不见或者予以默许,当事人和公众将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负面评价,认为法院未能坚守正义,公正审判也将成为一句空话。践行公正审判的标准和要求,关键在于维护司法程序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对于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争议,法院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审查,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制裁。唯有如此才能维护司法程序的确定性和内在价值,通过公正审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刘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