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级别的领导,对配偶和子女经商行为的限制有哪些区别,应当明确规定。这样才能避免制度建设流于形式。 继去年5月上海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之后,近日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四地相继开展试点,强化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行为的规范与约束,继续完善党的纪律制度,管住领导“身边人”。 周永康、徐才厚、苏荣……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全家腐”“家族腐”案例触目惊心。“父子上阵”“夫妻联手”“七大姑八大姨共同敛财”,亲属“戴白手套”“收黑钱”等贪腐特征说明,必须尽快扎紧制度的篱笆。 据统计,2015年2月13日至12月31日中纪委网站发布的34份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纪律处分通报中,有21人违纪涉及亲属、家属,11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在“朝中有人好办事”“大树底下好乘凉”的不良官场风气下,一些领导干部疏于管束自己的配偶和子女,甚至背地里搞利益输送。 对领导干部来说,良好的家风是抵御腐败的重要防线。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家风带动自律的同时,更需要他律,制度机制的建设不可或缺。 完善的制度机制,是加强作风建设的基本遵循。制度之要义,在精在细,在于规定的明确化、表述的具体化。不同级别的领导,对配偶和子女经商行为的限制有哪些区别,应当明确规定。这样才能避免制度建设流于形式,使制度真正起到制约、惩戒和威慑作用。 “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只有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力量,才能扎紧制度的笼子,切断领导“身边人”的利益输送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