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项审判指标林林总总,却鲜见有法官工作量的标准。给法官工作量定一个标准,这是对法官职业的基本尊重,法官的奉献也应该让社会各界看得到。 前些天,微信圈曾流传一份“法官承诺书”,也可以看作是“军令状”,其中是“每年须审结案件290宗以上”让各种批评纷至沓来,可是对于身处其中的法院来说,个中滋味,怎一个“司法民工”可以道尽。其实,我们应该追问,一名法官到底一年应该办多少案件才合适?一名法官一年能够办多少案件?具体而言,不同岗位的法官年均工作量应该是多少?能够达到多少? 目前,很少有一项职业如同法官这样缺乏明确的工作量标准。医院医生每天接诊的挂号数是一定的,每天做多少台手术也是相对固定的;工厂工人大致都有工作量,是三班倒,还是其他,是计件还是计时,每天做多少也是相对固定的……可是,于法官,却没有衡量法官工作量的指标。我们的审限安排是有着极为严格规定且尤为明确的一项制度。如今的法官必须像一个上紧发条的机器,加足马力,似乎一刻都不得闲。无论是疾病还是健康,顺境还是逆境,案子都在那儿。如果请个事假,休个年假,案卷就会从一座小山变成一座大山,审限预警由几个小红点开始染成满屏红霞。 其实,我们也知道,法官的年均工作量具体到法官个体,差异之大有时候像坐过山车。东西南北中,全国各地法官的办案数量各不相同,差上五六倍没有任何问题。且不说地区之间,即使在一个法院内部,特别是一些沿海地区的基层法院,同一个业务庭,多的四五百件,且少有串案,而少的则五六十件。办案多的法官一定非常努力,但是也并不意味着办案少的法官在磨洋工。办案多的法官喊累,办案少的法官也说不轻松。 不仅如此,法官的年均工作量有时候让我们自己都难以说清,不同岗位的法官年均工作量差异也很大。一般来说,民商事法官的办案量可以是刑事法官办案量的四五倍乃至更多,审监法官的办案数量也远远低于民商事法官的办案数,而一些减刑假释的案件,一个合议庭法官就可以年均审理两三千件。民事法官说,整天面对家长里短、鸡毛蒜皮,“清官难断家务事”,烦啊!商事法官说,商事规则一大堆,诉争动辄上千万,难啊!刑事法官说,都是无期以上的,杀错了无法挽回,险啊!执行法官说,别说了,老赖抓不完,执行人全怪法院,急啊!真的是“庭庭都有一本难念的经”。 给法官工作量定一个标准,这是对法官职业的基本尊重,法官的奉献也应该让社会各界看得到。至于这个标准是多少?不同岗位之间如何测算?虽然复杂,却应该做,而且必须要做。 通过对法官年均工作量的测算,可以更加清楚地知道我们到底需要多少法官。法院的第一要务就是办案,法官的本职工作就是裁判案件,案件审理不出去,积压成堆,新案变成了老案,老案变成了陈案,且不说服务大局,权威、公信从何而来?其实,这或许是上述“军令状”产生的一个重要注脚,如果说这个“承诺书”是真实的,可以肯定这个办案数量一定不是空穴来风,进一步讲,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测算了法官工作量的结果,不过是以计件的方式。法官员额来了,不管是百分之多少,我们都应该尊重时下案件逐年递增这个事实,根据法官工作量的评定,案件多,入额法官就相应增多,而不是底线之外是鸿沟,不可逾越。 通过法官年均工作量的测算,可以为社会各界特别是案件当事人提供一个了解法院工作的窗口。当事人来了,他们迫切希望甚至巴不得当天立案、当天开庭、当庭裁判。法官们以“5+2”“白加黑”的实际行动告诉当事人我们是多么敬业爱岗,当事人看到的是自己的案件还在等待开庭的路上。我们说,法律不是万能的,法院也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你可以走人民调解,法院还有……”当事人一句话就给顶回来了,“找你们法院有什么用?”其实,多少当事人知道诉讼的成本远远要高于其他的纠纷解决渠道,耗时费力也不经济。通过法官工作量的测算可以直观地告诉当事人,其所涉诉讼案件可能要在立案后一个月、两个月乃至需要延长审限后才能开庭,才能做出裁判结果,一定程度上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同时,在客观上也帮助法院说服一些急需帮助的当事人走纠纷多元解决的道路。就如同到医院挂号,号满了,很少听到多少患者就赖在医院不走了,至多是抱怨几声或者挂非专家号或者隔天再来亦或选择其他医院。如果说当事人认定法院一条路,把法院作为最后的救命稻草,那我们就尽可能快一点、耐心一点陪着走到底。 通过法官年均工作量的测算,可以更好地推树先进典型、总结审判经验。在一些信息化程度比较高的法院,可以发现,每到年终考评时,让工作量来说话,把每个人的案件数据摆出来,大家都心服口服。反之,不用数据说话,基本上靠“表现”来评先树优,大家嘴上不说,心中未必服气。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办案多的法官一定有诀窍的,一定要付出比其他法官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一定有着适合自己的一套“独孤九剑”。这些经验与做法,有些确实难以学习,但是也一定有能够被模仿的地方。西方古老的司法伊始也是“师傅带徒弟”,我们现在有青年法官导师制度。通过对这些优秀法官审判经验的学习总结,可以更好地“后浪推前浪”,更好地推进审判事业发展。 测算法官年均工作量有诸多好处,而且不仅仅要测算法官的年均工作量,还要有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年均工作量;不仅要测算不同岗位法官的工作量,还要测算不同类型案件的工作量。要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反映法官工作量的一整套系统是一项非有持之以恒毅力所不能完成的任务,但是,只有用法官工作量的数据说话,法官员额才有可能落到实处,审判资源才有可能得到科学配置,法官的职业保障才有可能跟得上,社会各界才有可能理解当下的法官为什么要“5+2”“白加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