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好民族司法人才建设工作,除了战胜现实困境,还须突破陈旧思想观念的束缚,创新思维,确立民族司法人才建设新实践观。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集合和调动一切法治力量。要在民族地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土生土长,来自本民族人民群众之中,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懂得本民族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易于了解本民族群众的疾苦和要求,同本民族群众有着血肉联系和“天然的”感情,对改变本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建设法治社会有强烈愿望的司法人才。他们是民族地区把法律法规中静态的规定转化为有效的法律实施的骨干力量。离开民族司法人才,谈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是不可想象的。然而,要做好民族司法人才建设工作,除了战胜现实困境,还须突破陈旧思想观念的束缚,创新思维,确立民族司法人才建设新实践观。 建设民族司法人才队伍,首先,要打破漠视民族法官队伍建设的思想桎梏。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漠视现象对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十分有害。一种是事不关己的认识态度,不重视民族司法人才建设,使之建设缺少组织保障和思想支持;另一种是民族同化的认识方法,认为散居民族地区各民族间语言互通、文字共用,文化同传,除民族禁忌外大多习俗共享,民族相融了,没有必要特别区分强调民族法官队伍建设。从而对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建设麻痹大意,危机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模糊,造成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实践的动力不足。 其次,要打破教条主义地理解和对待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建设的僵化思想束缚。常有些散居民族地区法院把民族集中地区的司法人才队伍建设经验、方法当教材,做样本,来作为至上追求和价值体现。这就常发生两种现象,一种是民族司法人才建设的单项政策、规定,民族集中地区有,散居民族地区没有,出现政策受阻;另一种是民族司法人才建设的人、财、物等元素,民族集中地区统一规范,散居民族地区差异而多元和分散,若散居民族地区不注意区分具体情况和少数民族的具体司法需要,就会行不通。 第三,要破除保守落后消极观念带来的思想迷惘束缚。眼界决定思路,境界决定出路。散居民族地区因法治传统和工作条件底子相对较低以及理念落后等因素,较缺乏进取意识和创新精神。一些地方两种“无为情形”较为突出,一是悲观思想突出,埋怨基础差、底子薄、人才缺,怕搞民族司法专门队伍建设,使之长期停滞不前;二是依赖思想突出,偏居一隅、远离“江湖”,得过且过,习惯于靠组织关心、政策照顾、援建帮扶,总想着等上面有政策、靠别人帮上一把,想着他人牵上一手,懒得搞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建设,使之成效甚微。 建设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建设,还要破除求全责备陈腐观念的思想束缚。历史和自然因素决定民族司法人才文化低、底子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按照干部选拔使用标准,民族司法人才会有许多差距。对民族干警要求过高,妨碍对少数民族干警的大量培养和放手使用。 没有思想上的释然,就没有行动上的自由。种种思想上的禁锢,易使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建设上走上误区,陷入被动,也造成了散居民族地区法院在组织推动、执行落实、总结提升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工作的诸多方面,没有体现出民族法官队伍建设工作应有的良好发展格局。为进一步加强散居民族地区司法人才建设,应树立以下新实践观。 一是自觉践行建设民族司法人才队伍,是人民法院完成坚持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实现各民族跨越发展共同繁荣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现实任务的使命要求,是尊重少数民族主体权利的重要实践。 二是要全面正确掌握和了解民族干警的全部情况,看主流看光明面,既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又从实际出发,适当照顾。 三是散居民族地方要自觉掀起解放思想新高潮。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历史发展长河中各民族有许多优良传统,爱国、爱民、进取、勇敢、执着、勤奋、务实、向往文明等文化传统,创造了多姿多彩的民族文明。要积极传承优秀民族文化传统,抛弃消极思想文化影响,阔开眼界,志向高远,自我造血,激流勇进,大步快赶迈向民族司法人才建设新征程。 四是散居民族地区要特别注意区分民族交融的程度,走出符合散居地域特色的民族司法人才队伍建设之路。如民族交融程度高的地区,着力点在于建一支兼职为主专职为辅的坚定高举民族团结大旗、学会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处理民族群众诉讼问题和法律事务、能够尊重维护爱护和帮助民族群众打官司的法官队伍,用好用活会双语、会少数民族文字、熟悉民俗的法官。民族融合程度稍次的地区,立足于整支队伍应知应会民族工作的前提下,建立起民族法官专职队伍。民族化保持完整及相对完整的地区,不仅要引导教育全体干警注重以民族问题为导向抓审判,而且要着力构建一支专职民族法官队伍专门承担相关审判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