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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吕红兵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6
摘要:让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则指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进一步明确要“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为建立并完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提供了政策性支持与操作性安排。

  实践证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作为“法律服务队伍”“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无疑具有不可或缺、无法替代的作用。

  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构建律师与法官之间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已经成为法律人的共识。律师与法官不应敌视,不该死磕,必须交流,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共同努力,彼此配合,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于是,工作上的互动,直至职业上的流动,成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应有内涵。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今天,“律师当法官”,是建立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尊重并遵循司法规律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方式。

  我们注意到,本次中办印发的《办法》,并未在题目中给律师加上“优秀”“符合条件”的定语,但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基本条件”与符合的“要求”。显然,具备这些条件与要求的律师,不仅是合格的,而且是优秀的,特别是稀缺的。这些条件与要求,突出“德才兼备”,强调“以德为先”,要求“维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同时要求“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还特别提出“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充分表达了目前法官队伍建设对国际化、专业化特殊人才的客观与迫切需求,具有相当的针对性。

  选拔律师当法官,律师协会要有话语权。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法同时还规定,律师“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对此,办法予以充分考虑,作了明确规定:“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者法学会,应当在充分听取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从业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就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审判权利运行机制将进一步得以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也会进一步得到完善,法官的尊荣感将真正树立并得以强化。正如网上流传甚广的一句话:“我愿意成为你,是律师对法官最大的尊重”,也如《论语》所言“近者悦,远者来”,律师当法官则可成为执业律师的崇高愿望与追求理想。让我们共同努力!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吕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