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遵循“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的基本理念,准确把握国家司法救助内涵和应急困难救助宗旨,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创新和完善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机制,强化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公开和监督。 《意见》的颁布施行,不仅将有效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法治化程度,而且将有助于推动国家司法救助成为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输送司法温暖的重要方式和载体,进而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国家司法救助从“维稳”转变到“维权”,从“门前治理”修正为“权利救济”,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法治化的必由之路。目前司法实践中信访救助比例较大,客观上导致一些缠访闹访的当事人容易得到救助,而一些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难以得到救助。《意见》在坚持国家司法救助应急困难救助的功能定位基础上,将国家司法救助的工作重点从信访环节前移至诉讼、执行环节,是司法救助理念的返璞归真,实现了司法救助向法治思维的正确回归。 公开是国家司法救助公正的保障,不公开则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救助的效果。《意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救助公开,让国家司法救助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加强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得到司法救助,同时也能够有效防止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获得不当救助,避免救助经费使用的随意性和简单地追求“花钱买平安”。 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法治化,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人权保障功能,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战略任务。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的精神和规定,切实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 提升对国家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法院需要摒弃四种错误的意识:一是摒弃“附带工作”意识,增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责任感;二是摒弃“被动应付”意识,积极有效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三是摒弃“临时任务”意识,把国家司法救助纳入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司法化、工作常态化;四是摒弃“单纯救助”意识,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依法公正审判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密切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的功能。 我国处于社会矛盾易发多发时期,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时机,妥善处理好国家司法救助的救急救难和息诉息访功能的关系,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重心从信访环节前移至诉讼、执行环节,及时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避免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形成的“滚雪球”效应。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法治化,根本的措施就是要依靠改革破解难题。通过改革,以推陈出新的司法改革措施保障制度落实,形成对困难群众生存照顾的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