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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树立专业的反家暴理念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范明志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6
摘要:进一步树立专业的反家暴理念
  家暴不是“家务事”和“家庭琐事”,家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家庭中的暴力”,应当将反家暴提升到人权保障的角度来对待。

  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家庭暴力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多领域进行了反家庭暴力的行动。从立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司法来看,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诉讼被提出。在其他应对措施中,警察干预得到系统性加强,社区干预、公众教育及公共宣传引起广泛关注。但是,由于我国长时间受封建社会文化的影响,很多地区对于家暴还存在着世俗的观念。因此在反家暴的司法实践当中,进一步树立专业的反家暴理念非常重要。

  家暴不是“家务事”和“家庭琐事”

  与西方社会的个人本位不同,在我国,家族和家庭自古以来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老人人格的独立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因此往往将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一律看作“家务事”和“家庭琐事”。以前我国一些地方司法判决中常以“家务事”定性家暴,即是此种观念的反映。在一些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地区,受暴人一方面不堪忍受精神和肉体折磨,另一方面却以忍气吞声为理所当然应当承担的家庭责任而习以为常甚至引以为荣。法谚云:法律不顾及琐碎之事。家暴既被定性为“家庭琐事”,当然不宜由法律干预。即便在现代社会,该种认知也有时被公私领域二分、隐私权、家庭自治及家庭的伦理性等因素强化,或时而被“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实践经验所证明,使得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敢越雷池一步,唯恐稍有不慎,打乱业已形成的家庭秩序。

  但是,在法治视野下,尤其是随着人权保护理念日益得到广泛接受,不应当再将家庭内所有行为均无条件定性为“家务事”和“家庭琐事”。特别是侵害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特殊人员权益的家庭暴力行为,完全可能越出了纯粹私人空间和家庭自治的安全港,应当借由“国家必须干预”的接口,进入现代婚姻家庭法的规制范围。当家暴导致家庭自治异化为优势家庭成员对其他成员基本权利的侵害时,国家法律即应考虑以适当方式强制介入,以打破公私界限为代价,追求人权保护这一更高位阶的法益。

  家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家庭中的暴力”

  家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人身控制意义上的暴力,一种是家庭中的一般暴力。我们往往忽略了第一种,事实上这是具有更大危害性的家暴形式。在世界各国,家庭中存在暴力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一般性家庭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是这与人身控制意义上的家暴有着重要的区别。对于家庭中的一般暴力是不是要求法律进行干预以及如何干预,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各不相同,美国对于家庭中的暴力行为进行法律干预的程度比较强,而在我国则比较弱,这里确实存在有观念的问题。

  人身控制意义上的家暴的核心不主要体现在暴力的程度上,而是以暴力作为手段所欲达到控制的目的,是在施暴人和受暴人之间通过行为的累积效应而逐渐建立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认定家暴的依据应当看是否存在控制关系,而非单纯的身体暴力表现。家暴侵犯的是一个人的独立人格与自由,意味着一方利用力量的优势来剥削或者控制另一方。施暴人有意使用暴力手段来获得、保持、型塑和强化对受暴人的控制,这些手段表现为身体暴力、情感和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方式。当出现了这种以人身控制为目的的家暴行为时,就应当结合反家暴的理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去处理,而不应当单纯地按照普通的社会治安管理事件、或者刑事犯罪进行处理,那样就会出现定性不准、处罚失当的情况,甚至会在客观上起到一种纵容家暴行为的效果。比如,对于家暴所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与其他行为外观类似的暴力犯罪案件,在归责上容易混为一谈,可能导致对于家暴受害人惩罚过重,从而对家暴行为客观上难以起到应有的遏制作用。

  应当将反家暴提升到人权保障的角度来对待

  反家暴确实可能会对家庭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家庭的稳定应当立足于对家庭成员基本权利的尊重。一个以牺牲人的基本权利而换来的“家庭稳定”是不应当得到法律维护的。因此,从价值上来说,反家暴实际上是人权保障的必然制度选择。

  家暴的发生机制和环境极为复杂,而且取证较为困难,尤其是以人身控制为目的的家暴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也往往存在较大的争议。只有树立人权保障的反家暴理念,才能够正确处理家暴事件,才能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摆脱不当传统观念的干扰,实现在反家暴领域当中的人权司法保护。如果缺乏科学的反家暴理念和方法,手段单一、不连贯、不科学的法律介入,不仅无法根除家暴的病灶,反而有可能带来新的问题。例如,缺乏持续效果的法律介入反而可能导致受暴人承受“多事”指责的精神压力,甚至可能袒护施暴人,转而对抗作为其提供保护的国家法律。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进行反家暴,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不仅面临着观念上的较大挑战,也欠缺其他社会机制和系统的有效配合。传统观念中对家庭内部不正义行为的漠视往往带来反家暴社会支持系统功能的缺失。比如,受暴人“以暴制暴”的原因除了长时间遭受家暴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没有可供受暴人利用的有效保护的制度资源。因此,要想取得反家暴的良好效果,除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外,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反家暴中也必须相互协作,切实发挥职能和作用,避免各行其是,顾此失彼。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虽然一些关于反家暴的具体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还需要进一步摸索,但是各地法院应积极推进此项审判工作,树立正确的反家暴理念,将反家庭暴力法转化为具体的司法产品,在审理每一个涉家暴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范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