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一个有荣耀的职业:社会尊重是法官最简单、也是最根本的荣耀;群众认可是最体现法官社会价值的荣耀;自我实现则是最体现法官自我价值的荣耀。荣耀带给法官尊重与价值,也提醒着法官约束与付出。 “让法院更像法院,让法官更像法官。”司法改革让法院去行政化的态度是坚决的,目标是明确的。而作为人民法官,在如今的司改大背景下,应当找准法官职业定位,理解法官职业荣耀内涵,才能真正实现法官的职业价值。 法官的荣耀是什么,社会尊重是法官最简单,也是最根本的荣耀。尊重是肯定,亦是赞美,它在社会不断发展中积累,也在不断发展中转变内涵。那对于法官来说,尊重又是什么?临近退休的法官经历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事业的起步阶段,那时交通不发达,下乡办案全靠步行,一走就是几天几夜;那时办公条件差,写判决书全靠手写,一写就是成千上万。但老法官在回忆整个职业生涯时,最怀念还是这一段时光。那时候群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懵懂,法官在群众心中重要的是“官”字。因此,带着行政色彩的法官符合了那个时代的气息,也获得了那个时代的尊重与敬仰。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致,对司法与行政的认识慢慢地剥离开来,社会对法官提出了更多与法有关的要求。而相对应的,法官也越来越需要来源于“法”的尊重——依法做出的判决能被当事人遵守,依法履行职责时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当社会敬畏法律时,法官以“会说话的法律”而自豪,这就是法官的荣耀。 群众认可是最体现法官社会价值的荣耀。从古至今,人们对青史流芳的向往足以说明他人的承认与传颂是个人不断的精神追求。那么对法官来说,群众认可指的是什么?绝大部分法官都体会过结案后被当事人称赞的喜悦,这种喜悦无关其他,只是感受到对自己辛苦工作的肯定。但法院从来都是矛盾的集中营,要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满意判决结果是极其困难的。因此,绝大多数法官也体验过被不服判当事人辱骂的无奈。那么这些法官都是不被认可的吗?当然不是。公平公正的审判案件是法官的根本职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公平与正义是法官应尽之责,而将公平与正义作为检验法官工作的标准,也体现了法官最根本的社会价值。因此对于法官来说,值得荣耀的,应当是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公平公正的认可,应当是这种公平公正能够经得起世人检验的自豪。 自我实现是最体现法官自我价值的荣耀。法官的自我实现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理想与信念的实现。苏格拉底说过:“世界上最快乐的事,莫过于为理想而奋斗。”法官们都有自己的法律梦——身披法袍,手持法槌,运用法典,裁决判断。二是环境的影响与鼓励。对法官来说,健全的社会法治环境,科学的审判绩效评价制度,志同道合的同事,都能更好地实现自我。三是物质上相对满足与肯定。柴米油盐酱醋茶总是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相对体面的生活条件是自我价值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法官的荣耀应当是在忙碌于工作时,有一群怀揣共同理想的同事并肩奋战;应当是回归于生活时,能让家人丰衣足食、为家人遮风挡雨的欣慰;应当是徐徐老去,回首一生时,无愧于天地,无愧于人民,更无愧于自己。 马克思曾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荣耀带给法官尊重与价值,也提醒着法官约束与付出,荣耀是把双刃剑。因此法官在享有荣耀的同时,也要为坚守荣耀履行义务与责任。古人云:“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法官作为裁判者,做人行事就应如君子般坦荡磊落,工作与生活也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一为——学习知识,提高能力。受人尊重最首要的要求,是能他人之所不能。要想赢得和维持尊重的荣耀,作为法官就应当懂得比别人多,钻得比别人深,看得比别人远,想得比别人全。而这些都建立在渊博的知识与卓越的能力之上。法律知识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审判工作中的新问题也不断涌现。如何应对新问题?如何处理复杂案件?这就要求法官不断学习、积累经验、提高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办理案件时快速理清法律关系,找准法律适用,解决矛盾问题。 二为——以实为据,以法裁判。对法官来说,荣耀的是群众对案件处理公平正义的认可,那么公平正义也应当是法官的责任与义务。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应该是每一个法官的审判准则。忠于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尊重证据的客观性,如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忠于法律,就是要以法律作为审判活动的唯一标准。法律是唯一的裁判标尺,这也是法官不同于其他行政人员之处。法官的工作程序应当合法,法官的实体裁判也应合法,法官应将自己审判活动的各个方面都严格地约束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保证办案的公正性。 一不为——约束行为,规范举止。洁身于德,守身如玉,一直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法官的大部分职责都是由宗族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来行使的。所谓德高望重,就是自身廉洁清正,高风亮节,行为举止皆为众人楷模。这个要求应该同样适用在法官身上,才能守护法官应有的荣耀。这就对法官提出了要求:一是经济公开透明,二是言行举止慎重端庄,三是社交谨慎克制,四是审判公正廉洁。对法官来说,约束是二十四小时的约束,规范是高于一般准则的规范。 二不为——排除喜恶,保持中立。裁判的精髓在于中立,作为法官更要中立。在法律的框架内,法官对案件的审理都有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律如何适用对当事人是影响深远的大事。将自己对当事人的喜恶排除在裁判之外,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无论犯罪嫌疑人多么穷凶极恶,也依其罪行定罪量刑;无论当事人态度是否恶劣,也依法开展应有的调解与审判工作。这一切不为其他,只为法官的荣耀。 (作者单位: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