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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需依法而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刘玉青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6
摘要:司法救助需依法而行
  对涉诉信访人进行司法救助,要严格把握标准和条件,规范事实审查,紧密程序监控,深入分析评查,严格司法责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按照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周易集解》对“屯”卦的注解中提到,“诸事搁平捡顺,既济也。”常言搁平捡顺,谓之一种化解平息纠纷的状态或控制力。就法院工作而言,妥善处置涉诉信访,尤其需要搁平捡顺。涉诉信访是长期掣肘“案结事了人和”的难题,因为法院并非万能,司法为民亦无止境,法院要面临“信访不信法”的部分民众,更要接受“互联网+”时代下全面司法公开的透视监督。司法实践中,不乏常年四处反映的信访“专业户”,不乏动辄上市赴省进京的信访“钉子户”,如何体现司法能力水平,关乎法院业绩评价,牵动责任人员神经末梢。向信访人妥协,放宽条件或超越条件对其给予司法救助,将司法救助作为一剂“良药偏方”,倡导“摆平就是水平”,宁可“花钱买平安”,如此种种失范、无序甚至违规的做法不同程度衍生。

  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涉诉信访人予以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既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乱象问题,又提出涉诉信访工作新的制度化举措。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要谨防一味追求摆平捡顺,妥协或打折扣地利用司法救助平息涉诉信访。要规范事实审查,紧密程序监控,深入分析评查,严格司法责任,确保真正将司法救助发到最困难、最需要、最合理的当事人手中。

  加强事实审查和程序控制是基本前提。要严格把握对涉诉信访人进行司法救助的标准和条件:诉求性质标准,必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必须排除无理缠访、违法闹访等;诉求结果标准,必须是通过法律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解决信访问题,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生活困难标准,要根据常识、常情、常理进行综合评判;信访人意向标准,必须是信访人自愿按照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既不能强制罢访,也不能对不愿息诉息访的信访人进行司法救助。要严格对涉诉信访人进行司法救助的程序控制,由涉诉信访人提交申请书、身份信息、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由承办法官依法进行审查后报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由同级财政根据相关申请和审批材料拨付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每一环节都要审慎办理、强化责任。

  加强统计分析和评查追责是事后保障。要深化审判管理,将司法救助案件纳入信息化审判管理系统,并通过统计分析、事后评查、专项督察等,对司法救助工作实行常态化通报分析和评查考核,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分析和整改。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由承办法官对事实审查负责,由司法救助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不同层次的领导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区分违法违规行为和司法瑕疵行为,兑现相关责任方式,如此才能让司法救助救济补偿等功能更充分发挥、更全面实现。

责任编辑:刘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