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背景下,证据成为办理网络涉毒案件的核心和关键。为此,整治网络涉毒行为必须要强化证据意识,以证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网络涉毒案件具有隐蔽性强、跨地域、犯罪成本低等特点,在案件办理中往往遭遇诸多困境。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背景下,证据成为办理网络涉毒案件的核心和关键。为此,整治网络涉毒行为必须要强化证据意识,以证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网络涉毒行为主要包括利用网络吸毒、利用网络贩毒和利用网络制毒等行为,毒品交易活动更为隐蔽,证据更易灭失,因此,证据收集工作成为困扰禁毒实践的难题。现实中,网络涉毒案件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证据收集意识不强。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证据收集意识不强,证据观念薄弱,注重“抓人缴毒”,不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导致部分案件在证据认定方面存在诉讼障碍。此外,对于网络涉毒案件的证据种类、收集要求、固定程序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认识,没有可操作性的取证指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效果和质量。 二是证据收集和固定不及时。与传统毒品案件不同,网络涉毒案件利用网络技术,可以随时、瞬时删除相关毒品交易记录,同时,电子数据具有高速流转性,如果不及时收集和固定,常常会导致证据灭失。实践中,在网络涉毒案件办案过程中,采集和固定证据的工作技术性强,往往在查证过程中遭遇犯罪嫌疑人转移、毁灭证据,难以恢复相关证据材料等现实显示困境。 三是证据收集不全面。网络涉毒案件证据材料收集范围广,类型新型、多样,在禁毒实践中,往往存在证据收集不全面,不能形成完整、合理的证据链条。网络涉毒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法定证据种类为电子数据,作为新刑诉法新增加的法定证据类型,电子数据的范围、提取要求、校验程序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影响了网络涉毒案件证据收集的全面性与完整性。 四是证据收集协作不力。网络涉毒案件证据收集工作时效性强、技术性强。有时单靠禁毒部门无法满足相关要求,为此涉及到与其他警种(如网络安全)或其他部门(网络运营商)的协作。但实践中,由于跨地域、配合不力等问题,在办理网络涉毒案件过程中协作力度不够,存在证据收集不力、情报分享不足、沟通协调缺位等现实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涉毒行为的有效治理。 针对网络涉毒案件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提高办理网络涉毒案件的质量,遏制毒情蔓延。 强化证据意识。证据的收集工作一方面可以保障流畅的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是对办案人员的保护。为此,在办理网络涉毒案件过程中必须要强化证据意识。要将证据采集和固定作为办理网络涉毒案件的核心和关键工作,以证据还原客观事实,以证据丰富禁毒情报;加强对网络涉毒案件取证要求、证据类型、固定程序等方面的培训,严把证据关,严格按照刑诉法、刑法等相关要求开展取证工作,不断提高取证能力。 证据收集要做到快速、及时。办案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快速完成取证工作,增强取证工作的时效性,防止因取证缓慢导致证据灭失。办理网络涉毒案件应当第一时间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检查、恢复和调取,包括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账户登记名称,电子邮件,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网络支付、汇款转账等证据材料。网络涉毒案件取证过程中要坚持“提前原则”,通过情报提前监控涉案信息,追踪资金流向、网络交易信息等,为后续的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网络涉毒案件中,必须要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合理的证据链。要结合网络涉毒犯罪的特点进行证据固定。网络涉毒案件证据来源包括在博客、微博、朋友圈、网页等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的信息,利用即时通信(如QQ、微信)等网络应用服务发送的通信内容;同时还包括电子交易记录、通联记录、登录日志等网络日志信息以及电子文档、电子图像、电子音视频等电子文件。此外,在收集过程中,应当注意固定证明相关设备、账户实际使用人的证据材料,实现全面、客观、完整收集。 增强取证工作的协作力度。针对取证工作协作不力的困境,必须要探索协作模式,增强取证工作的协作力度。内部协作方面,禁毒部门要加强与网络安全部门、技侦部门之间的协作力度,在办理网络涉毒案件中,形成联席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取证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外部协作方面,要与网络运营商等互联网机构形成高效、联动协作机制,在情报分享、数据传递、涉毒信息屏蔽、证据固定、真实性校验等方面增强配合,紧密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遏制网络涉毒现象。 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网络涉毒行为治理困境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少足够、明确的法律依据。针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新形式,相关法律呈现了滞后的特点。为此,建议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对网络涉毒案件证据取证范围、取证要求、技侦证据使用、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等工作作出针对性规定,同时对网络涉毒案件的管辖争议、协作配合等方面作出配套解释,实现对网络涉毒行为全面梳理,形成有法可依、依法打击的局面。 (作者单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