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人民法院司法不公问题 陈勇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基础,担负着我国审判机关绝大部分的审判工作。因此,其审判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虽然有效地抑制了司法不公,但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司法程序和判决能相对公正,仍然是无权无势平民百姓当事人的奢望! 基层法院的确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两会报告中明确的承认“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意见较大。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钱锋院长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结党营私、朋比成奸、编织小圈子的官场病态,时至今日仍未彻底清除。法院内的小圈子身份比较特殊。法院的院、庭长既有政务管理权限和审判管理职责,又有作为法官的具体审判职权,普通法官也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独立审判权。一旦形成利益均沾的小圈子,就会产生巨大的可操作空间。程序的掩盖会使得灰色交易产生枉法裁判。法官及合议庭办案、院庭长监督指导审判均有相应程序,但如果这个程序被小圈子利用就会使枉法裁判披上合法外衣,就可以把灰色交易“洗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指出“确有个别法官办案过程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 笔者通过四年半的时间,只打了一个极为普通的民事小官司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法官(包括个别领导法官)素质太差 1.不遵纪守法,甚至知法犯法; 2.一点好处得不到就想方设法算计或刁难当事人。得到一点好处或因某种关系就敢枉法判决; 3.利益驱使或关系等因素,总是寻找各种理由袒护侵权人。因为,侵权人往往是强者,而受害人往往却是弱者。部分侵权人宁可拿钱贿赂法官,也不肯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甚至百般抵赖,寻找各种借口或理由,恶意推卸和逃避责任。这已不是个别现象; 4.吃、拿、卡、要等陋习是根深蒂固。 二、查处、追究责任制度不落实或不到位 1.互有短处; 2.内部行贿受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上级或有关领导说情不敢或不便处理。 三、官官相护情况比较严重 1.互有短处、共享利益; 2.相互依存、互相照应; 3.人情案、关系案是屡禁不止。 四、有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 1.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 2.领导检查或视察时一个样,领导走后又一个样; 3.编造数据、自吹自擂。无论出现多少冤假错案,照样可以是“优秀”或“先进”; 4.公开承诺时常不兑现; 5.怕进京上访影响政绩,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和方法等。 五、有时办案集体不公正 1.上下串通一气、定调子,共同对付当事人; 2.以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为借口。 六、常有程序不公正情况发生 1.该立的案不立,不该立的案立了,因人而异; 2.立案阶段的庭前准备超时; 3.庭审不走程序,走过场; 4.久拖不决。一个官司即使有理,利用各个环节、各种理由拖着。什么鉴定呀、取证呀等等,拖死你! 七、发回重审不规范。有时已成为“儿戏” 1.中院部分法官因未得到好处,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发回了之。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还有三次吗! 不为当事人着想,根本也不主持正义; 2.一审法院仍然是我行我素,形成了一二审两家法院踢皮球。深受其害的是无权无势的当事人! 八、案件审判质量不高 上诉、抗诉、申诉和上访等案件居高不下。 九、服务质量差 现在基层法院的办公设施豪华了,但当事人见法官的难度却加大了。法官不想见你,你真没辙,保安这道关你过不去。个别法官民事庭审像审犯人,极不尊重当事人。所谓平民法官仅仅是作秀。法院大厅明镜高悬的“公正、高效、为民”等口号仅仅是摆设。 鞍山市景云的案例就非常典型。因交通肇事人不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景云于2005年10月19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这么一件极为普通的民事小案,已经是两次发回重审,历时四年有余,至今尚未得到公正的判决。其原因是由于副院长白雪峰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从中作梗和通过职务影响力造成的。据了解,白雪峰不仅权倾铁东法院,甚至能左右市中院。景云四处投诉,当地无人敢管。 由此可见,必须加强整顿法官队伍,坚决惩处违法违纪的法官。只有切实落实法规,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才能促使司法公正。 总共2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