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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的思考/刘顺涛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伴随着司法制度的健全而依法设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钟之一,肩负着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主要职责。是一支由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在维护法庭秩序、协助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处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伴随着司法制度的健全而依法设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钟之一,肩负着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主要职责。是一支由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在维护法庭秩序、协助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处置突发事件等过程中,往往冲锋在最困难,最危险的第一线。从而近几年出现了很多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事件,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因公伤亡事件居高不下。下面笔者谈一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的看法。
司法警察因公伤亡事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方面
一是部分群众个人整体素质低,法制意识淡薄,公民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普法教育工作任重道远。特别是身处偏远农村的债务人无视法律,法律意识淡薄,不但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故意抗拒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围攻殴打执行干警。
二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利益群体多元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治安形势愈趋复杂,刑事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日趋突出,涉枪、涉爆、涉毒等严重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使执勤司法警察遭到暴力袭击伤亡的情况不断发生,给一线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和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威胁。
三是一些地方的法院经费保障困难,司法警察装备和训练经费难以落实。目前相当多的基层法警大队受到地方经济和财政条件的影响和限制,司法警察缺乏必要的警械据、防护装备。
(二)、自身方面
一是部分领导和基层司法警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警惕性不高,缺乏必要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从而受到携带枪支、刀具的犯罪分子的伤害。
二是在处置严重暴力抗法或突发事件时,决策、组织、指挥失误。处突预案形同虚设,方案考虑不周或信息不灵,对敌情不明,仓促应战,以无备之己,对付有备之彼;或是协调不力,相互间配合不好,策应不及时,造成司法警察不必要的伤亡。
三是在实践中,对司法警察职能认识上存在偏差,过多的强调司法警察的制敌功能,忽略了“盾牌”自身的安全,各级法院对武器管理过于严格,从而在一线司法警察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出现犯罪分子有枪,司法警察无枪的情形。许多情况下司法警察面临战时没有携带警械、武器,双方力量悬殊太大。发生司法警察伤亡事件后,整理其正面典型事迹多,总结反思问题少。
四是在文明办案倡导下的执法误区。近年来,随着文明办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倡导,加之受申诉、信访率的考核,使法院干警执法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情况之下任由暴力抗法者肆无忌惮,且对这样的行为还予以大力的宣扬。如果司法警察面对袭击而行使防卫导致对方受伤,或者更严重的后果,哪么司法警察可能面临着停职检查、接受调查、悔过报告等一系列令人心寒的历程。
保障司法警察人身安全谈一些想法:
(一)、教育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和守法意识。
(二)、对司法警察合法权益给予立法保障。要尽力给司法警察正当执法活动提供应有的保障,提供足够的支持,特别是对于司法警察的合法权益给予立法保障。目前倡导人性化执法只代表手段,并不意味着降低法律的标准和强度,弱化法律的刚性和强制力,不意味着司法警察在遇到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时该放弃正当的防卫权利。
(三)、司法警察自身要提高实战能力。要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提高实战应对能力。加强执法的规范化,公正执法,正确执法,强调司法警察的自我保护。在教育、训练、装备、抚恤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司法警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司法警察因公伤亡的发生。要建立和落实警务行动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领导和管理上的原因,导致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伤亡的,应该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加大投入,为一线司法警察警务保障提供充分的防护屏障。配发防刺服、防护头盔、网枪等必备的警械和防护装备。改善通讯系统和交通工具条件,提高内部通讯效率,确保在互通情况和互相支援时发挥作用,适应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减少一线司法警察处于危险境地的可能。因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只有少数法庭配备了一名司法警察,多数没有法警,所以建议只有一名司法警察的基层法庭,在日常工作中为司法警察应配发武器,只有这样才能为一线法警提供充分的防护屏障。
以上是我的不成熟看法,有不当之处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