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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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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杜光作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明确案件事实起着十分重要作用。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意见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官对其他证据的判断。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明确案件事实起着十分重要作用。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意见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官对其他证据的判断。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然而,当前司法鉴定工作却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鉴定结论无期限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作用的发挥。也导致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影响。这种情况应予以重视。下面笔者对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杂乱,缺乏统一领导和有效监督。当前的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目前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可以说是五花入门,有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独立的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医院、学校等单位也可承接司法鉴定业务。而这些机构之间缺乏统一领导,缺乏有效监督,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各自为政,在管理上没有级别之分,只服从各自的管理部门,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难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国家认证、认可、准入、争议解决等制度,鉴定程序规则、执业纪律、道德规范、操作规范也难统一。

  2、司法鉴定标准不一,没有建立规范化的司法鉴定制度。目前,多数鉴定领域没有技术标准,导致鉴定随意性大、重复鉴定等问题。法医鉴定的适用标准都是很早制订的,难以适应现在诉讼的要求,特别是伤残鉴定,只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却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导致评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时无标准可引用,出现引用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大不相同,同样的伤情鉴定结论相差悬殊。

  3、司法鉴定收费标准难统一,出现收费混乱情况。以前公检法部门设立鉴定机构,做一个法医鉴定只要100多元,现在做一个法医鉴定少则七、八百元,多则几千元。2009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只是针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作出的。当前,司法会计、评估、质量等收费标准混乱,物价、财政、建设、土地等部门在进行价格认证、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房产评估、工程造价审计、土地评估等时,收费标准不统一,且收费标准普遍偏高。

  4、送鉴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现阶段,人民法院系统至今都没有一部完整的规定来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基本上各地法院均根据自己的规定来进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多数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都依当事人约定和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来进行。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缺席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根据就近、择优与公平原则,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选择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当事人放弃选择权或者需要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时,法院依据摇号的方式按照就近、择优的范围进行随机选择和指定。无明确规定来规范程序,很难保证法院随机选择或直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程序的公正性。这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法院选出或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一旦鉴定结论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就会猜疑和指责法院选择的公正性,影响了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5、对无效鉴定结论缺乏统一的处理办法 。有些鉴定结论由于鉴定机构自身工作的问题和人为因素,导致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均难以找到明确的依据要求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更谈不上责任的追究。而对于缴纳鉴定费用的申请人,则会认为费用已缴至法院,是法院介绍、选择鉴定机构不当而导致了鉴定结论无效,因而要求法院向其返还所缴纳的费用,引发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误解与矛盾,使审判人员面临很被动的局面。

  6、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够完善。司法鉴定人是特殊的证人,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在认识上的偏差,鉴定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地域条件、经济条件上的限制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很不完善,导致司法鉴定人出庭率极低。有些基层法院,其出庭率几乎为零。由于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质证,导致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而缠诉、上访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制约了法庭庭审功能的发挥和诉讼任务的实现。

  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对策

  1、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针对目前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重复、混乱的不合理状况,应当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统一的管理。一是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其所隶属的单位和部门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司法鉴定行业和司法鉴定机构。二是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对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均应建立统一的标准,明确相应的鉴定机构。三是统一鉴定费用收取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鉴定所需实际支出费用应列入败诉方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方显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五是建立司法鉴定行业级别制度。目前鉴定机构缺乏严格的级别概念。在司法鉴定行业独立的基础上,要建立级别制度,上一级机构可以否定下级机构的鉴定结论,从而保证待鉴事项能够有明确的最终鉴定结论。

  2、加强对中介机构鉴定活动的监督。目前的中介鉴定机构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机构。为了更好地服务审判,保证审判活动公证、高效进行,应该对中介鉴定机构进行系统、科学化管理,为其建立信誉档案,根据法院和当事人对中介鉴定机构的综合评议,管理中介鉴定机构名册,对信誉不高的鉴定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规范司法鉴定期限。依照民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办案审限,应当规范司法鉴定的时间,有效提高办案效率。

  4、要进一步规范送鉴程序。各个法院内部应由司法技术处单独对所有案件的鉴定申请统一收取,独立选择鉴定机构,办理送鉴事宜,督促鉴定机构尽快鉴定。不让案件承办人参与到司法鉴定过程中去,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对承办人的猜疑与误解,保证承办人的中立地位,更加有效地做到司法公正。

  5、提高审核能力,解决重复鉴定等问题。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鉴定报告是否可采用的意见,形成书面意见供委托单位参考。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重新鉴定时最好选择国家级鉴定机构。法官要严格按照诉讼证据规则关于申请重复鉴定的标准,对初次鉴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咨询和审核。

  6、落实司法公开,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司法鉴定参与权、监督权。严格执行公开选择机构、勘察现场等规定;移交鉴定的材料,必须经过质证、认可;鉴定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业务关系,均应通过法院进行;严禁鉴定机构向当事人直接收集鉴定材料和其他单独接触行为。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