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自开展立案调解以来,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进行立案调解。我院立案庭法官在立案时充分了解案情,根据案件事实、当事人诉求等诸多方面决定是否启动立案调解程序,尽量及时、高效的在源头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我院立案法官在立案阶段对前来诉求的群众进行释法和思想疏导,利用立案阶段双方矛盾相对缓和的先机,第一时间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增进了和谐。今年6月,我院受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信用社诉某有限责任公司,诉状中诉称被告以木材加工为由于2003年12月贷款人民币75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利息68万元,共计人民币143万元。立案法官与被告交流时,发现被告并无抵赖情绪,只是因暂时无钱无法偿还。法官又做原告工作问其是否愿意给予时间宽限,并轮流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后本案调解成功,被告愿意在两个月后偿还本金及贷款143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立案环节巧调解,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有效的化解了矛盾。 (作者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褚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