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绍兴风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城××广场×幢×××室,组织机构代码××××××14-6。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赛瑞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街×××新村×巷×号×××,组织机构代码××××××654。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绍兴风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赛瑞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820163426.9)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26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叠装用角垫”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10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第ZL200820163426.9号。2010年5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检索报告,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持续进行侵权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其生产与销售的产品技术特征完全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2011年1月10日,原告委托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及产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被告故意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且社会影响恶劣。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有侵权产品;2、被告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并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83000元(包括调查取证、公证费等合理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市赛瑞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在本案主张专利权法律状况。 原告于2008年8月26日就陈某发明的“叠装用角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0月7日授予原告ZL200820163426.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予以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