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斯蒂芬•本•卡撒诺斯(STEPHENBASILKATSAR0S),男,×国藉,住×国××州××大街××号,护照号×××1690。 委托代理人余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区××巷×栋×楼××××房。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斯蒂芬•本•卡撒诺斯诉被告深圳市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利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113004.8)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某、刘某,被告法定代表人肖某、委托代理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是外观设计专利“太阳能灯(可调节)”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2011年5月10日,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