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韩文强与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60号 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吴菁华,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兆阳,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潍坊市城北建筑公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60号

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吴菁华,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兆阳,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

审 判 长  钟元林

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莹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