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漳民初字第54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国军,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来福,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龙池购物百货商店业主,住福建省寿宁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代理人林光美,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来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动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堃杰与被告罗来福的委托代理人林光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飞动漫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巨神战击队”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于2013年7月21日获得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