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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惠民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漳民初字第248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漳民初字第248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惠民百货商场,经营场所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颖荣小区A9号一楼。

负责人罗雷明,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惠民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惠民百货商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惠民百货商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月华

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

人民陪审员  王闽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傅舒惠

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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