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385号 原告青岛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娟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兵、杨涛,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隗寿宏。 委托代理人任万洲、李义,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隗寿宏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邱松、代理审判员李红松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兵、杨涛,被告委托代理人任万洲、李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2004年,主要生产搅拌机、搅拌站及配套机械设备。2005年3月至2011年1月,被告在原告单位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全权负责包括技术研发在内的公司全部事务。2010年,被告在原告单位任职期间,以其亲属的名义注册设立“青岛迪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原来在原告公司的技术总监张帆等数名掌握核心技术秘密的员工挖走,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技术,经营与原告同类的产品。被告离开原告单位后,原告才发现被告于2007年5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搅拌机上的一种环保型进料装置”、专利号为200720022660.5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已于2008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