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青知民初字第649号 原告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琳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梅。 被告青岛市益海清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涛。 被告曲宏亮。 原告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益海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海清公司)、被告曲宏亮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玉梅、杨琳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益海清公司、被告曲宏亮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