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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上海大麦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大景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9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吴强,山东兴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麦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国生,总经理。 被告大景文化(北京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吴强,山东兴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麦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国生,总经理。

被告大景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涛,经理。

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吕英颂。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因与被告上海大麦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大景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王绍军、人民陪审员高媛媛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吴强和二被告上海大麦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大景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英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可以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授权以及参与维权诉讼。根据原告与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仲介协会签订的《相互代表合同》,原告有权对《BELIEVEINMUSIN》、《OHOHOHOH》、《频率》、《被雨伤透》、《是我的海》、《无与伦比的美丽》、《这样的一个麻烦》、《你喔》、《早点回家》、《小时候》、《喜欢寂寞》、《小宇宙》、《追追追》、《无言歌》、《小情歌》、《控制狂》、《飞鱼》、《日光》、《你被写在我的歌里》、《燕窝》、《当我们一起走过》、《你在烦恼什么》、《蓝眼睛》的作词和作曲行使著作权(包括提起诉讼)。二被告于2013年6月1日在青岛国信钻石体育馆举办了名为“当我们一起走过2013苏打绿青岛演唱会”的商业演出,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未缴纳表演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演出了原告管理的包括上述音乐作品在内的多首音乐作品,侵犯了他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同时扰乱了正常商业演出市场经营秩序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业务。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9714元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6700元,共计赔偿费用256414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上海大麦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麦公司)未答辩。

被告大景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景公司)口头答辩称:我公司在演出活动中帮助上海大麦租赁场地,其他没有参与,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演出批复。

证据2、演出门票。

上述证据证明二被告组织苏打绿青岛演唱会现场演出。

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北京大景公司称在门票上印防伪贴是青岛市公安局的要求,只是使用了北京大景公司的标志,提供防伪功能,不能证明北京大景公司是主办方,主办方是上海大麦公司。

证据3、二被告的工商登记查询,证实二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4、演唱会现场录音、录像(光盘)。

证据5、台湾地区公证书核验证明书,证明原告的权利范围和管理曲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