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165-3号 原告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智勇,职务董事长。 被告武汉天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云辉,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度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萍,职务董事长。 被告高唐县金晖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本河,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度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高唐县金晖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第23975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宣告涉案ZL200710171780.6,名称为“用于自动裁剪机的双轮磨刀组合装置”的发明专利权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ZL200710171780.6发明专利权已由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因此,原告的该项专利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其依据该权利提出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如原告该专利权得以恢复,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天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度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高唐县金晖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瑞军 代理审判员 纪晓昕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