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林振岳与张在莲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9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13号 原告林振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成屹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张在莲,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成汉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13号

原告林振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成屹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张在莲,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成汉塑料制品经营者,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张新霞,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岳与被告张在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岳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林振岳负担。

审 判 长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人民陪审员  常兆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