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658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宇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亮瑞汽配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陈传枚,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陈贵义,男,汉族,1960年4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亮瑞汽配经营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人民陪审员 常兆芝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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