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657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老屯汽配城许日升汽配商行,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许延明,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高振,男,汉族,1988年11月25日出生,该商行法律顾问,住山东省平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老屯汽配城许日升汽配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人民陪审员 常兆芝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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