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保字第27号 申请人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顾向涛。 委托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伟,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金秀。 被申请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宝代表人司兴奎。 申请人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名称为“可对点火火焰进行检测的点火枪”(专利号:ZL201110051270.1)发明的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涉嫌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关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作为涉案发明专利权人,有权在起诉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对点火火焰进行检测的点火枪”(专利号:ZL201110051270.1)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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