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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普索公司与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保字第26号 申请人托普索公司,住所地丹麦灵比托普索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比亚纳斯蒂芬克劳森。 委托代理人王达佐,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保字第26号

申请人托普索公司,住所地丹麦灵比托普索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比亚纳·斯蒂芬·克劳森。

委托代理人王达佐,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宇,北京英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成胜。

申请人系名称为“通过与过氧化氢反应从废气中脱除二氧化硫的方法”(专利号:ZL200380106701.3)发明的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涉嫌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关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作为涉案发明专利权人,有权在起诉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托普索公司的“通过与过氧化氢反应从废气中脱除二氧化硫的方法”(专利号:ZL200380106701.3)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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