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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9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保字第20号 申请人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晶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山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保字第20号

申请人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晶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舜江,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东路7号。

被申请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魏兆传,总经理。

申请人系名称为“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专利号:200610012332.7)发明专利独占实施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涉嫌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关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作为涉案发明专利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起诉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侵害“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专利号:200610012332.7)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