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锋,台长。 委托代理人范作民,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本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视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倩,山东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广播电视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图佳视影视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知民初字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广播电视台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广播电视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广播电视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上诉人济南广播电视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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