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857号 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刘学力,总经理。 被告刘鑫,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华丰汽车装具市场东区152号,住江苏省邳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寿光市悦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蕾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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