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79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八里桥幸福时光娱乐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张道斌,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八里桥幸福时光娱乐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