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257号 原告李正品,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俊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晓龙,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 被告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义雄,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品诉被告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品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正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正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品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露元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