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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正品诉被告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257号 原告李正品,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俊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晓龙,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 被告广州暨南大学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257号

原告李正品,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俊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晓龙,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

被告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义雄,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品诉被告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品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正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正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品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露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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