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589号 原告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念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禄海占,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冬,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晓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江涛,男,汉族,1985年6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念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福寿园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念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念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念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念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尤清波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世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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