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90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艳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喜喜,河南中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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