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知民初字第722-1号 原告河南省凯农机械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河南省玉收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湘玲,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省盛威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现伟。 委托代理人李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凯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盛威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凯农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凯农机械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凯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南省凯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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