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刘咏阁,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俊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晓龙,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 被告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义雄,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咏阁诉被告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咏阁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咏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咏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咏阁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露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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