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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绿爱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洪杨糖业商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262号 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Cheung,KwokWa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春辉,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爱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262号

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Cheung,KwokWa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春辉,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昌龙,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洪杨糖业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绿爱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洪杨糖业商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天津雀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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