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77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幸福时光餐饮娱乐中心和平路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卢新闻,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济南历下幸福时光餐饮娱乐中心和平路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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